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体育系 | 日期:2009-05-07 | 访问量:
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检验学校办学水平的核心指标。为加强和改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学院设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协调、考核评比和制度建设。
2、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是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办事与服务常设机构,负责收集发布企事业单位用工信息,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向社会推荐毕业生,以及各种表格的填报统计工作。
3、系主任是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权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信息收集发布、就业渠道建立、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今后毕业生就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一次就业
本阶段时间为三年制的第三学年和两年制的第四学期,特点是以实习推动就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相关经费由学院提供,以达到85%的就业率为目标。一次就业以系为主,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为辅。分工任务如下:
1、系在本阶段的任务
各系负责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本系当年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5月31日,各系须将未就业的毕业生无条件送交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对各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评比截至时间为当年度的5月31日。
本阶段各系应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教务处盖章后存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推荐表(正式表每生一份);
(2)加强用人单位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仔细斟别用人单位,防止应聘、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非法行为;
(3)加强对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4)加强对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做到本阶段至少给每生提供两个有效就业机会(其中系里提供一个,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一个);
(5)加强本系网络平台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巩固扩大相对稳定的就业单位,大力推行订单式教育,建立畅通的就业渠道。
2、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在本阶段的任务
(1)加强就业网络平台建设,构建学院与社会通畅的用人择业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信息;
(2)加强用人单位信息收集,在本阶段负责给每名毕业生提供一个以上有效就业机会(交由系里发布提供给学生);
(3)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
(二)二次就业
本阶段时间为6月1日至12月31日,特点是以无偿服务和准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方法来促进学生就业,目标是做到一次就业中未就业的毕业生85%以上就业,成功走上工作岗位。二次就业以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为主,系为辅。分工任务如下:
1、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在本阶段的任务
(1)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加强用人单位信息收集与发布,仔细斟别用人单位,给一次就业中未就业的毕业生每生无偿提供一个以上有效就业机会;
(2)做好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应聘面试教育,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3)按照自愿的原则有偿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充相关知识,帮助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做好学生自主创业的服务工作,开设创业课程,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联系社会提供实际锻炼平台,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5)为需要办理派遣、档案户口挂编、社保的毕业生提供有偿服务。
2、系在本阶段的任务
(1)办理好学生的毕业事宜,发放档案、毕业证,做好与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的交接事宜;
(2)协助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做好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知识补充的工作。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划分
1、一次就业过程中发生的过错与事故责任由系承担。本阶段各系用人单位(含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单位)均由各系自行考察、斟别,并择优向学生推荐,责任由系承担,费用从系里的经费中开支。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就业单位经考察无效由就业服务中心重新提供。
2、二次就业过程中发生的过错与事故责任由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阶段向学生提供的用人单位均由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考察、斟别,并择优向学生推荐,责任由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承担,费用由学院参照各系生均就业费标准核拨。
3、毕业生自谋职业、创业或参加专升本考试工作由系负责。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奖惩
1、各系、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的就业率进行排名,无毕业生的系不计入排名。
2、凡就业率在85%以上的系、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名奖励5000元人民币,第二名奖励4000元人民币,第三名奖励3000元人民币,第四名奖励2000元人民币,第五名奖励1000元人民币。奖金可用于奖励就业工作人员,奖励费用从毕业生派遣服务费中返还的每生30元经费(见省教育厅赣教毕字(2004)3号文和赣教计字(2003)147号文)中开支。
3、凡就业率低于85%以上的系、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最后一名扣5000元人民币,倒数第二名扣4000元人民币,倒数第三名扣3000元人民币,倒数第四名扣2000元人民币,倒数第五名扣1000元人民币。从学院核拨的就业工作经费扣除。
五、其它
1、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系不得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牟利,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未毕业生就业服务费。
2、毕业生自主择业或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工作的,学院不予干涉并应予支持,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3、我院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由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方法为:以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毕业生就业情况一览表”和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合同”以及自谋职业,专升本等相关的报表和材料为依据,力争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
4、跟踪服务。毕业生上岗实习或就业以后,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系应对所推荐学生进行跟踪服务,走访相关单位,了解学生的工作能力和具体表现,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毕业生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沟通思想,增进共识,更好地做好学院的各项工作。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关于推荐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即时废除。